我国网络信息保护落地的对策建议

新闻-行业动态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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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是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基础,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经规范了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出台实施细则,为网络身份保护的实施提供依据。

 

 

    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一是成立专门的网络信息保护机构,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网络身份管理、互联网行业监管等各项工作中的分工合作。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非法泄露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强对涉及个人电子信息相关单位的监管,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网络用户申诉、投诉,建立有效的互联网行业审查制度,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打造网络信任体系

 

 

    一是建立网络身份信任体系。借鉴欧美等国的网络身份管理体系,以电子认证服务业为基础,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安全可靠、隐私保护、方便快捷的网络身份服务。二是充分利用现有身份信息资源。协调公安部、人社部、教育部、银行等部门,实现现有身份信息的有条件开放,在不改变现实社会身份信息管理格局的前提下,为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的绑定提供权威依据。三是建立网络身份管理服务网络。基于现有电子认证服务基础设施,坚持统一规划、分布部署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国各地的网络身份管理服务网络。四是建设完善的网络身份信任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网络身份申请、核验、管理、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实现网络身份信任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积极推广示范应用

 

 

    大力推广网络信任服务应用,为网络信息保护构建良好环境。一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方式,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现实生活中对身份要求较高的领域着手试点应用,逐步向整个网络空间推广。二是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广应用,以服务代替管理可以消除人们对“互联网监管”的疑虑,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用户的体验,有助于应用推广。三是在重点领域和行业率先开展应用试点工程,不断深化拓展应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工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反馈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网络信任服务体系建设。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二是采取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认证相关知识。三是大力宣传网络身份信任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利用网络主体身份认证服务、网络主体属性认证服务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于网络身份信任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